附件下载: 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评价表(样表)
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教案设计(样表正反打印)
学院汇总表
《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样单)
无犯罪记录证明(样表)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样本)
根据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关于2011年上海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2011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将进行网上申报。现将我校2011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按工作流程及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认定工作。
一.网上申请时间
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15日,逾期将不予办理。
二.申请范围
进校工作但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任职教师和拟聘人员。
三.申请条件
1.专业课程考试条件及普通话条件
①具有博士学位、或已受聘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免“三门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话考试。
②除①指定以外的其他人员(含师范专业毕业生),须具有上海市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心理学概论》(简称“三门专业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2008年11月以前的证书无效)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合格证书” 方可申请认定。
2.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各单位(学院)成立本单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小组,在10月11日至10月15日自行安排本单位(学院)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前,到师资科领取市教委统一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3版)。待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束后,要求两名专家在申请表上签字。具有博士学位、或已聘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他人员不免。
3.体检条件
所有申请人需到上海市教委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指定医院为新华医院和瑞金医院。网上申报后方可体检。体检时,须带网上下载的“体格检查表”(表上有统一识别的条形码)。体检后,体检报告由医院统一转交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网上申报健康状况栏不填写,市教委统一填写体检结果。
四.申请流程
1.拍摄数码照片
申请人于2011年7月15日-8月31日期间每周五下午1点~4点到延安西路900 号(近江苏路口)上海市教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办理拍照事宜,相片由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直接上传到网上。其他时间不对外拍照。
2.在线申请
①申请人在2011年9月1日至9月15日登陆www.shehr.cn,在服务大厅里点击“在线办理”--“教师资格申请”--“高校教师申请教师资格”--填写真实姓名、真实身份证号码登陆注册后,填写相应内容后,在9月15日前必须提交。逾期网址将关闭,不再受理。
②提交信息表后,须打印申请人“信息确认表”,仔细核对信息确认表中的个人信息和上传照片的信息,有错误与师资科联系。
③打印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须盖学院公章)和“体格检查表”。
3.各单位(学院)需要向人事处师资科提供下列材料:
①将本单位应取得但还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于2011年7月31日前上报学校,学校汇总后交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不在名册中的人员将不能参加本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学院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②各单位本年有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应成立本单位相关学科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小组,并将专家名单及测试时间地点和测试方案必须于2011年9月15日前上报学校师资科备案。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将以抽查方式到现场考察测试情况。
4.申请人需要向人事处师资科提供下列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
①申请人“信息确认表”(打印件,须有照片并签名,填写日期)
②申请人“思想品德签定表”(须盖学院公章)
③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如外地户口,须回外省市户籍所在地开具;格式样单见附件5)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身份证正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教授职务者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⑤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复印在一张纸上,样单见附件4),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必须为2011年9月30日以后。
⑥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本科和硕士只提供毕业证书,博士只提供学位证书)
⑦副教授及教授职务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提供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网上申报时,普通话等级统一填写二级乙等。(有博士学位,无需提供此聘书)
⑧2000年之前学历(含2000年)必须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对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审核备案后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样单见附件6)
⑨申报学历(位)为国外取得,须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⑩有效的“三门专业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博士免、副教授以上免;三门证书复印在一张纸上)
⑾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评价表(交原件,须2名专家签字,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务者免,样表见附件1)
⑿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教案设计(交原件,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务者免,样表见附件2)
上述材料和上海市教委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请于2011年10月20日前,由单位(学院)集中交人事处师资科。逾期者待下一年度申请。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