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 同济大学在编在岗、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度考核为合格的教师。
2. 近3年来,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项目课题组前3名成员参与国家级项目。
3. 近3年来,至少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必备条件论文。
4. 申请人提交的会议论文的署名单位为同济大学, 申请人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并被邀请到会宣读论文(不计墙报、非口头报告论文)。
5. 受邀大会、分会主持或会议主题特邀报告者优先考虑资助。
6. 申请者应具备使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提供支撑材料)。
二、资助条件
学校每年计划资助30名左右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获得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提交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被录用发表并被邀请到会宣读。 论文发表形式: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公开发行的杂志、会议论文集或者电子版CD公开发表。
2. 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的程序必须网上可见,而且出现申请人的报告时间安排。
3. 取得预期目标。遵守国家外事管理条例,获得正面评价或影响。
4. 获得会议主办方或其它项目资助者不再重复资助。
5. 每人一年最多只资助一次。已经获得资助的国际会议的论文或内容雷同论文,若以此再次参加国际会议,不再重复资助。
6. 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术腐败行为、参加国际会议期间产生负面影响情况,将永久性取消申请该项目资助的权利。
三、 申请流程
1.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批准同意推荐后,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报告(含学院领导签字、盖章)。
(2)个人撰写申请报告。
内容:职务、年龄、联系方式、会议名称、参会时间和地点、会议主要内容、会议网址、与会情 况总结、申请资助经费的项目和数额等。
对照上述“申请条件”、“资助条件”,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3)会议邀请信。
(4)会议背景资料介绍(含会议规模、会议影响等)。
(5) 会议口头发言照片。
(6) 会议详细日程。
(7) 会议论文摘要及版权页。
(8) 同济大学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
2. 人事处会同外事办、科技处等必要的职能部门审核,审核合格者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学校 原则上采取固定时间、集中评审的方式审批。申请资助者,须于当年11月30前提出申请并提交 相应材料,人事处每年12月份,组织对申报人资助材料的审核、报批,并决定学校是否给予资助。获 得该项目资助的教师,学校将统一安排为其办理有关资助费用核销事宜。
人事处
外事办
2013年3月
一.申请条件:
1. 同济大学在编在岗、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度考核为合格的教师。
2. 近3年来,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项目课题组前3名成员参与国家级项目。
3. 近3年来,至少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必备条件论文。
4. 申请人提交的会议论文的署名单位为同济大学, 申请人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并被邀请到会宣读论文(不计墙报、非口头报告论文)。
5. 受邀大会、分会主持或会议主题特邀报告者优先考虑资助。
6. 申请者应具备使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提供支撑材料)。
二、资助条件
学校每年计划资助30名左右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获得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提交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被录用发表并被邀请到会宣读。 论文发表形式: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公开发行的杂志、会议论文集或者电子版CD公开发表。
2. 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的程序必须网上可见,而且出现申请人的报告时间安排。
3. 取得预期目标。遵守国家外事管理条例,获得正面评价或影响。
4. 获得会议主办方或其它项目资助者不再重复资助。
5. 每人一年最多只资助一次。已经获得资助的国际会议的论文或内容雷同论文,若以此再次参加国际会议,不再重复资助。
6. 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术腐败行为、参加国际会议期间产生负面影响情况,将永久性取消申请该项目资助的权利。
三、 申请流程
1.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批准同意推荐后,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报告(含学院领导签字、盖章)。
(2)个人撰写申请报告。
内容:职务、年龄、联系方式、会议名称、参会时间和地点、会议主要内容、会议网址、与会情 况总结、申请资助经费的项目和数额等。
对照上述“申请条件”、“资助条件”,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3)会议邀请信。
(4)会议背景资料介绍(含会议规模、会议影响等)。
(5) 会议口头发言照片。
(6) 会议详细日程。
(7) 会议论文摘要及版权页。
(8) 同济大学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
2. 人事处会同外事办、科技处等必要的职能部门审核,审核合格者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学校 原则上采取固定时间、集中评审的方式审批。申请资助者,须于当年11月30前提出申请并提交 相应材料,人事处每年12月份,组织对申报人资助材料的审核、报批,并决定学校是否给予资助。获 得该项目资助的教师,学校将统一安排为其办理有关资助费用核销事宜。
人事处
外事办
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