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实验材料采购及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8月16日印发]

同实〔2013〕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教学及学科建设工作的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文)”及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实验材料采购,是指按照学校科研、教学、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进行的未列入固定设备资产范畴的各类实验材料的采购,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及教学实验所需的原材料、试剂、气源、耗材、元器件等。

第三条 管理职责:
1、项目负责人对实验材料采购计划、费用支出审核、材料的验收及日常使用等负有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有对本单位实验材料的采购审批等相关管理责任。
 2、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学科办、教务处等经费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各项目的实验材料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支付,负有指导、审批等责任。
 3、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于各单位项目进行的实验材料采购,负有采购监管责任。

第四条  为保障各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研、学科建设、教学建设等任务保质保量地顺利完成,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采购,根据其额度不同,对采购方式与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1、采购批量实验材料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凭发票与采购清单直接到校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2、采购批量实验材料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申购人自行询价采购,项目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并在供货合同上签字并加盖项目所在院(系)或部门的公章。凭合同、发票、采购清单及学院签署的验收意见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3、采购批量实验材料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申购人自行询价采购,并提供不少于三家公司(厂商)的报价材料(没有三家报价的特殊情况应附专题说明)。供货合同须由申购人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加盖公章。最后凭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盖章的合同、发票、采购清单、学院签署的验收意见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4、采购批量实验材料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参照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程序执行。
5、对于贵重稀缺实验材料的采购及使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建立出入库账目进行管理,并健全有关的安全防盗保管措施;对于2万元以上的实验材料采购及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建立出入库账目进行管理。
6、学校对实验材料采购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度,其中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宗实验材料采购合同由学校统一编号;10万元以下的实验材料采购合同由各单位按照学校分配的合同号码规定进行按单位统一编号。

编号规则为:
(1)对于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宗(批量)实验材料采购合同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编号:
*同济实验材料-采购合同-2013-000X,前4位为年份,后4位为序列号
(2)对于2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批量实验材料采购合同,由各单位统一编号:
*同济实验材料-[单位简称]-采购合同-2013-000X,前4位为年份,后4位为序列号
7、对于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宗实验材料采购合同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档案;10万元以下的实验材料采购合同由各单位负责建立档案,并建立有关的电子文档备案。
8、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及学校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及管理办法(另行发文),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购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实验材料采购的"阳光工程",鼓励绿色采购,加强采购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必需与充分的市场竞价条件、主动有效的服务,不断推进实验材料采购方式的优化,以采购"性价比最优"的服务与实验材料,满足科研、教学与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发展需要。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长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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