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实〔20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并确保其安全和完整,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固定资产,是指我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及家具类资产,是我校国有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体现和符合建设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精神。
第四条 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加强对仪器设备家具的综合管理工作,重视有关管理队伍的建设。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是指使用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购置的、或国家无偿调拨或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及家具类资产,具体指: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人民币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能继续使用或反复使用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其中,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类指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三章
第六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在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校院(系)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家具有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共享和有效利用;维护有关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具体内容包括:对仪器设备家具配置的立项审批、购置论证、采购管理、运行使用、调拨、报废报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推进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共享,提高其完好率及使用效率,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提供高效服务。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分管处长及相关科室科长是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制度的起草、修订和组织实施;
(二)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配置、论证、申购审批和采购管理;
(三)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验收和使用管理;
(四)仪器设备家具的资源共享、有效使用管理;
(五)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变动和报废、报损管理;
(六)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清查和清理,年度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
(七)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管理队伍建设,组织技术培训、促进实验技术资源共享等。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院(系)是本单位各分户建账基层单位的具体管理部门。
院(系)实验室、办公室、科研所和学校机关职能部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分户建账基层单位(应事先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院(系)应明确一位副院长(副主任)主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工作,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家具的配置、申购、采购、使用、变动的审核、管理工作,院(系)实验秘书(或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院(系)各实验室、办公室在分管院长(主任)领导下,实施各项仪器设备、家具的管理工作,分管院长或实验室(建账单位)主任为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本部门仪器设备家具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包括部门设备管理员、各建账基层单位负责人、保管员、实验技术人员等的学习、培训,推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实验技术的进步、共享; (二)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仪器设备家具的购置计划、前期论证、申购、验收、日常使用、变动的管理。建立本部门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账目,定期组织账、物核对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性;
(四)积极推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符合开放条件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加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施共享;
(五)组织年度仪器设备家具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进行仪器设备使用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学校新增固定资产配置预算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应编制项目立项计划及年度购置计划,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计划实施,一般情况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由项目组或有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 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科研、教学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的同类仪器设备共享、共用; (三)难以在学校现有范围内调剂使用。
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该加强论证,做到合理、科学配置。
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五章 购置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家具的购置须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购置预算单价大于等于2万元(批量5万元)以上的设备及家具须签订设备购置合同。
(二)购置预算单价大于等于20万元(批量2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批量)仪器设备及家具(批量),需按照以下要求分级组织专家论证:
(1)单价大于等于20万元(批量2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由院(系)主持论证,专家组至少有3名专家成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加。
(2)单价(批量)大于等于100万元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持论证,专家组至少有5名专家成员(须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
(3)单价(批量)大于等于200万元的,由主管校长主持论证,专家组至少有5名专家成员(须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
(三)购置国产预算价格大于等于20万元(进口40万元)的设备及价格大于等于10万元的家具(批量),须按以下限额规定,组织招投标采购:
(1)国产预算价格大于等于20万元(进口4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设备,或价格大于等于10万元的家具(批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
(2)预算价格大于等于100(含)万元以上的,委托国家批准的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采购。
(四)下列仪器设备还需办理相应手续:
(1)控购仪器设备(车辆等)需填写《控购设备申请单》,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最后报市教委批准。
(2)10KW以上大功率用电设备及空调,应符合绿色环保节能要求,须报能源中心会签,报学校批准。
(3)赠送设备须填写《受赠仪器设备审批表》或《账外物资入账清单》,验收入账。
(4)对科研项目经费所购、产权归外单位的仪器设备,须附相关的佐证材料,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验收及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凡属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国有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验收、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家具总账及各分户基层单位的明细账,并与财务处仪器设备家具资金总账保持一致。院(系)应建立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家具明细账,并保证
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应按照以下程序验收、建档:
(一)单价小于等于2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10万元的家具(批量)由院(系)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仪器设备进行核对、校验。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建账手续:申请人填写“同济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经使用管理人(含保管员)、院(系)设备管理员审核确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审批通过后,建立固定资产档案。(二)单价(批量)大于等于2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审批、采购资料验收,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资料验收,性能指标试运行测试资料及设备运行环境验收等,编制《同济大学大型精密(批量)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办理设备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申请人填写“同济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经使用管理人(含保管员)、院(系)设备管理员审核确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通过后,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三)软件的验收内容包括:软件的价值形式,如程序安装光盘、操作手册、说明书及相关硬件信息等,运行测试软件的功能及验证码。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填写《同济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经使用管理人(含保管员)、院(系)设备管理员审核确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通过后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四)申请人凭审批通过的验收单、合同、发票等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账手续。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财务凭证号填入固定资产档案卡片,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五)小于等于20万元的软件监管期一般为5年,到期时使用单位可提出撤销监管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后销账。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家具国有资产以单位自用为主,优先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在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仪器设备家具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仪器设备家具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利用信息系统进行仪器设备家具国有资产的数据统计和信息上报。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制定政策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统筹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仪器设备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或使用情况调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对全校大于等于20万元的
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包括账账核查、账物核查,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对长期闲置、运行低效的设备在校内通报并发布调剂信息,并将结果及存在的问题上报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换届时,配合校审计处对该部门仪器设备家具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设备的账账核查、账物核查、损溢认定等,并将结果及存在的问题上报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院(系)仪器设备家具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家具的购置、获赠、调拨、报废、报失等手续,每年进行本部门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包括账、账核对,账、物核查,损溢认定等,并将核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院(系)要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要做好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闲置资产;
(六)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于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该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报废的设备须满足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标准,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报备:
(一)原值金额10万元以下设备的报废,由使用管理人提出申请,设备保管员审核,设备运行管理科岗位人审核、科长审核,分管处长审核通过后办理报废手续;
(二) 原值金额10万元以上设备的报废,由使用管理人提出申请,设备保管员审核,设备运行管理科岗位人、科长、分管处长、处长审核,主管校长审批通过后办理报废手续。
(三)所有审批通过的报废设备的审批资料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未达到使用年限或报损、报失的仪器设备,无论原值大小,须经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五条 需由学校报上级部门备案及审批的设备及家具固定资产处置:
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小于等于100万元的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归口审批;
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经校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经校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有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3年7月11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应办法同时终止。
校长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