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实〔2015〕6号
根据《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国资〔2013〕2号)及《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实〔2013〕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提高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再利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控制并管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失情况,特制定处置细则如下:
第一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以下简称“设备”)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三条 处置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设备;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设备;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设备;
(五)闲置设备;
(六)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申请报废的设备须满足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规定年限详见附录)标准,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报备:
(一)原值金额2万元以下设备的报废,由使用管理人提出申请,设备保管员审核,设备运行管理科岗位人审核、科长审核通过后办理报废手续;
(二)原值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设备的报废,由使用管理人提出申请,设备保管员审核,设备运行管理科岗位人审核、科长审核,分管处长审核通过后办理报废手续;
(三)原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设备的报废,由使用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同济大学大型设备(批量)报废鉴定残值评估及论证报告”,设备保管员审核,设备运行管理科岗位人审核、科长审核、分管处长审核,主管校长审批通过后办理报废手续。
(四)所有审批通过的报废设备的审批资料须报学校国资委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已审批通过的报废设备,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加贴封条)后,在每周指定的时间段(一般每周一、周三、周五),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定人员上门将完整的待报废仪器设备送至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回收仓库,然后,方可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资产注销。
第六条 实物处置可根据处置物的体积、重量、位置、类别等不同,分别采用现场处置、集中处置等形式进行。
对于体积、质量较大、搬运成本高、数量少的固定资产(如放置在异地使用的设备、中试现场设备)进行现场处置,对于批量的废旧电脑、空调、家具等通用性固定资产可采用集中回收处置。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于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该从严控制。
(一)对于通用设备如电脑、空调等设备,如果批量原值金额≥20万元,一般采取批量集中处置;对于专业性强、使用面窄的仪器设备,可采取分散处理。
(二)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报废,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计划分类集中,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价方式遴选合格的废旧物资经销商进行回收处置。
(三)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但仍有利用价值的设备报废,可通过校内发调剂公告的方式,优先无偿调拨给学校其他的单位和部门继续使用;在确保国有资产残值回收的前提下,可以有偿优先转让给校内教师和学生,或按照国家规定捐赠给学校对口共建单位和贫困地区,或有偿转让给校外的单位和企业。
第八条 报废的设备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先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于低值品的报废、报失手续由使用管理人提出申请,设备保管员审核,设备运行管理科岗位人、科长审核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置。
第十条 为保证账、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如报废设备确实具有陈列展示价值的,由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学校国资委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可将待报废设备转为陈列品管理。
第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二条 处置的设备固定资产按照价值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由学校报上级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经校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
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至8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经校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所有报废、报失的设备需由学校报上级部门备案及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账面注销。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报损、报失处置的设备,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申请报废的设备,无论原值大小,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校国资委办公室审批后办理处置手续。
(一)对于由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属于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二)对于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持通讯设备等),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的,应予赔偿。
(三)对于符合本条上述第(一)、第(二)款情况的设备报失、报损和未到规定年限的设备报废,应参照折旧情况并按以下比例进行赔偿:
1.购置一年之内:按照原值的80%赔偿;
2.购置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按照原值的60%赔偿;
3.购置两年(含)以上,三年以内:按照原值的40%赔偿;
4.购置三年(含)以上,五年以内:按照原值的20%赔偿;
5.已到规定的报废年限:按照当年市场回收残值进行赔偿。
(四)对于因为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所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损坏,或因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老化、缺陷等)造成的损坏,需要进行仪器设备报失、报损及未到规定年限申请报废的,应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文字材料证明,经审批同意后,可不赔偿。
(五)对于如因盗、抢所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文字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可不赔偿。
(六)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如台风、地震等)所造成的损失,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文字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可不赔偿。
第十五条 发生实验室大型或批量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丢失或被盗、被抢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系主管领导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协调处理。文字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将设备损失的情况上报给学校国资委,按照学校国资委审议通过的结果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及家具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设备损坏及丢失的赔偿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搬运费用等有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5年第三次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应办法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