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5月22日发布]

一、总则

为了规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印章的刻制和日常保管

本处印章主要包括行政章、业务章和专用章。
(一)处行政章的刻制须报学校审批,统一刻制。处行政印章由实验室管理科(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二)各科室行政章、业务章和专用章的刻制须经处长审批,由实验室管理科统一刻制并备案,由各有关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三)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处相关的各类印章。

三、印章的启用

新印章启用时要做好戳记,并注明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由实验室管理科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处内各类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
(一)处行政章的使用范围:本处对外签发的通知、公文;本处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经处领导审核同意盖印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二)各科室行政章的使用范围:本处各科室间工作联系;特定的校内流转文件及资料,如设备申购单、付款通知等。
(三)各科室业务章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印章名称使用。

五、印章的使用流程

本处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流程,按规定范围,经审批后使用。
(一)需加盖处行政章的通知、公文等须经实验室管理科印章管理责任人审核确认,经主管或分管处长确认同意方可盖印。
(二)需加盖各科室行政章的文件、资料等须经各科室行政章管理责任人审核确认,经科室负责人确认同意方可盖印。
(三)需加盖各科室业务章和专用章的文件、资料等须经业务经办人按照规定审核确认方可盖印,有管理权限要求的内容,需要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处长同意后方可盖印。

六、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处、科室名称变动;印章损坏;印章遗失、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须经处领导批准,并及时送实验室管理科(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七、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科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经处领导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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