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及师生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制度,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和配套办法、《同济大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各类规章制度等,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关于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等的安全教育与考试,按照国家要求,必须接受特殊岗位培训,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第三条 对于本科入学新生,由学校统一实施“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制度。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通知将统一编入新生须知,由学校招生办将其和学生的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本科新生应在入学报到之前完成和通过网上“科普型”安全教育考试。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新生,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延期至入学教育周内完成。根据学生的学科专业特点,“科普型”安全教育考试命题分为“理工医”和“人文社科经管”两大类,入学学生应根据自己入学时的学科专业,选择对应的考试类型。
第四条 对于研究生入学新生及已经入学在同济大学就读的各类学生: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由各学院(系)组织。各单位可根据本院(系)的学科专业特点要求,选择合适的试题类型,在学生进入实验室之前,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未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的学生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各类实验。
第五条 学校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新聘研究生导师、博士后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具体培训由人事处组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配合支持落实。
第六条 到我校培训、进修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由组织培训及进修的单位落实。
第七条 留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由留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留学生管理办公室配合落实。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整理翻译相关教育考试题,供各学院用于留学生安全教育。
第八条 为了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工作,各学院(系)应明确1名领导作为责任人,并指派1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考试的日常有关工作。实施方案、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须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编写和更新“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作为宣传教育资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手册。根据人员类别,具体发放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留学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学生处、宣传部等部门配合。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的建设和实施,学校各有关部门和院系、直属单位按照职责范围配合落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实〔2013〕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