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和驻校内、或在校内作业的其他外单位,学校所属单位在校外的,除执行本规定的同时还应遵从当地有关规定。适用本规定的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各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逃生技能。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保卫处消防交通科是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消防交通科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维修、检测等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受理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申报的备案手续,并做好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二)学校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配置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对消防设施、器材有特别需要的,应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
(六)在保卫处指导下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报警中心室配备2名消防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并确保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在保卫处消防交通科指导下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按规定上报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方案,并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后勤集团下属各部门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履行本职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一名同级领导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抓好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除落实本规定第十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住宿人员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
(二)加强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宣传和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住宿人员。
第十五条 在校内从事合作办学、合作科研、合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双方都应遵守本规定,学校方负责在订立合同时依照本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承包、租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学校方负责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对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自负责使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方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下列单位是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实验楼、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保密要害部位等;
(三)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计算中心等重要场所;
(五)危险品仓库、高压实验室、锅炉房、变电站、印刷厂;
(六)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文物古建筑;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或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消防审核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复印件交保卫处备案。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内歌舞厅、咖啡厅、茶室、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向保卫处消防交通科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到位、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保卫处消防安全科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设。
第二十四条 设有教室、实验室、车间、仓库、商店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必须设置的值班人员宿舍,严禁开伙就餐。
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建筑不得用作宿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消防交通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开具《动用明火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集体宿舍、民工宿舍等人员聚集场所严禁在其疏散走道内堆放其他物品。不得在卧室内使用燃气。高层建筑、学生宿舍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严禁使用、存放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上海市以及学校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和敷设燃气管路。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琐、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废纸。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在元旦、五•一、暑假、国庆、寒假前组织五次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检查。全校性的防火安全大检查。各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组织单位内部自下而上的逐级自查,自查情况报保卫处消防安全科,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将组织复查。
全校性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有无消防违法违章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内部要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岗位每天检查一次,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各单位的日查、月查都要用统一的登记表予以登记,并妥善保存以备查。
各单位日常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各防火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巡查一次;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集体宿舍、民工宿舍、学生宿舍、宾馆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时必须巡查。
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良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和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应当对重点单位(部位)开展经常性的抽查或检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脱岗和防火巡查人员没有履行巡查职责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在整改记录上签字确认,以备查验,并报告保卫处消防安全科。
第四十一条 对于涉及学校规划布局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提出书面报告,报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保卫处消防安全科备案。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训练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生入学后各学院应当对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生进实验室、教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学校的二级单位负责一级教育,二级单位的下级部门负责二级教育,班组或岗位进行三级教育。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 :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互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宾馆、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经营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危险品驾驶员、押运员、管理员。上述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两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并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宣传部、工会、学生处、有线电视台、广播、校报要根据学校的消防工作实际,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学校的消防工作,发挥导向性作用。
第七章 处 罚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责令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校园安全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引发事故未造成后果的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人员都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评比。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的,追究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与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消防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校内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作规定,而消防法规另有规定的,以消防法规为准。政府有关部门又提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同济大学保卫处
2013年3月13日